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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成果评价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4-19

宁夏科技成果评价须知

各科室及各项目负责人: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组织或个人完成自选项目、自治区各厅局计划项目、各市县有关部门下达的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各类项目等,通过会议评价、通讯评价和检测评价等程序,对项目完成单位所提供的评价材料和科技查新报告进行质询和讨论,形成评价意见并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验收是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等,比如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通过会议验收程序对提交的验收材料和科技查新报告进行质询和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

科技成果应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创新性:是指科技成果的独创性、要求科技成果必须有创新、有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或新的方法,而不是复制或照抄照搬的。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要求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比已有的科技成果超前,是来源于并高于已有的科技成果。适用性:是指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要求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应用于生产实践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附件:1、宁夏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流程

2、科技成果评价项目申请所需资料清单

3、宁夏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

4、宁夏科技成果评价大纲(技术开发类)

5、宁夏科技成果评价大纲(软科学类)

6、宁夏科技成果评价大纲(社会公益类)

7、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格式(技术开发类)

8、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格式(软科学类)

9、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格式(社会公益类)

10、宁夏科技成果评价管理系统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11、宁夏科技成果评价及登记培训PPT

 

 

科研处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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