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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4-02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77号)、《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并根据医院三甲复审时专项工作组督导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现对2013年(含2013年)之前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自治区科技厅惠民计划项目外)结余经费进行清理,统一收归医院设立“科研项目结余专项”,作为医院配套经费及科技奖励等的支出来源。另外,清零后未完成的科研项目直接撤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将于2018418日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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