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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9-06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77号)及医院财务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承担的各级种类科研项目

3.内容

3.1总则

3.1.1经费主要来源

3.1.1.1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承担国家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过申请、审批立项后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科研专项经费。另外,还包含学校及医院科学研究专项经费。

3.1.1.2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承接政府部门、个人、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委托开展的科研工作(含科技协作/合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并由委托方拨付的经费。

3.1.2凡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3.2管理体制

3.2.1医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即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3.2.1.1科研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开展实施全过程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3.2.1.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3.2.1.3审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3.2.1.4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3.2.2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预算或项目合同等规定执行。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3.2.3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项目负责人审核相关票据并签字,依据医院财务审批流程履行签字手续后,财务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经费列支范围,在到账经费额度内予以报销。项目组使用科技经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转账支票。劳务费、讲座费、咨询费、指导费等需按照医院及自治区有关标准发放并缴纳相关税费。项目负责人保留原始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备结题验收审计。

3.2.4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3.3预算管理

3.3.1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3.3.2来源预算包括申请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3.3.2.1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此类项目参考项目来源单位相关办法编制经费预算科目;学校及医院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仅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和管理费两部分。

3.3.2.2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每项课题在执行期间可申请1次医院配套经费,配套经费金额不超过上级部门资助经费额度。配套经费申请原则如下:

3.3.2.2.1项目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的项目;

3.3.2.2.2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中期认真完成医院中期检查;

3.3.2.2.3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核销经费;

3.3.2.2.4立项经费结余金额为零;

3.3.2.2.5主持人名下不得有任何延期课题;同时,所有已经结题和到期的科研项目经费余额为零。

3.3.2.3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3.3.2.3.1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3.3.2.3.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3.3.2.3.3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医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3.3.2.3.4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3.3.3财务处协同科研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3.3.4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经费调整坚持先调整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期内只可以调整一次。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材料费、加工测试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等费用可以调剂。横向项目管理费及纵向项目间接费不得调整。

3.4经费开支范围

3.4.1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4.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3.4.2.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由医院统一购买并按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置。

3.4.2.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另含院内转账,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与院内科室及科研平台发生的研究费用。

3.4.2.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签署正规测试合同,测试结束后需出具正式测试报告及正规发票。

3.4.2.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4.2.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2.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

3.4.2.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医院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因公出国手续。项目中未预算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不可出国(境)。

3.4.2.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费金额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须附合同。

3.4.2.9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纵向科技经费劳务费预算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自筹经费项目不予提取,医院各类科研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20%。

横向科技经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劳务费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由本人签收并通过银行卡发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4.2.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据实转账支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相关管理人员。开支标准如下:

国家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12

3天以后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300-400(人/天)

通讯咨询

60-100(人/次)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200-300(人/天)

通讯咨询

40-80(人/次)

3.4.2.11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3.4.3间接费用是指医院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医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医院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3.4.3.1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核定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基数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如有其他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联合申报的各类科技部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3.4.3.2间接费用的支出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提取、列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支出招待、礼品等费用。项目(课题)组协助科研处、财务处及审计处定期公开间接费用的使用情况。

3.4.3.2.1管理补助费:指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科研资源占用消耗,院内组织课题申报、论证、中期检查(考核)、结题验收、财务核算、资料档案保管、科技奖励等经费。按照间接经费的50%收取,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另外,横向科技经费的管理补助费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比列提取,合同中没有明确比列的,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

3.4.3.2.2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考核后予以发放。

3.4.3.3纵向科技项目的公共管理费用与横向科技项目的科研管理费纳入医院财务的科研预算并独立建账。学校及医院各类科研项目不核算间接经费。

3.5决算和验收

3.5.1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可列支除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外的直接经费。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在科研项目结题24个月后,结余经费统一收归医院,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按规定留用部分,医院设立“科研项目结余专项”,作为医院配套经费及科技奖励的支出来源。按规定需上缴立项单位的,按规定上缴。

3.5.2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

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3.5.3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医院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与医院签订协议,办理项目交接手续。

3.6监督与奖惩

3.6.1医院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6.2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医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科研经费不按要求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的项目,医院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3.7附则

3.7.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改)》同时废止。医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7.2本办法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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