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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9-06

1.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作为全区培训教育基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营造和活跃全院学术范围,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理论和实践技能水平,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或“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经费核销等工作,依据宁夏卫计委和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和院内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

3.内容

3.1总则

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及人员专业素质,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但经审批和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则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本学科的发展前沿、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国内外、省内外和市际间的先进技术或成果的推广等为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学术水平的活动与重要途径。

3.2项目申报

3.2.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继教项目申报文件,总院科研处下发通知,统筹安排项目申报工作。

3.2.2各分支机构医教科(科教科)、护理部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医技和护理专业继教项目的申报和审核,项目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总院科研处。科研处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将评审结果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3项目实施

3.3.1宁夏卫计委、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继教项目批复文件,总医院科研处、护理部及各分支机构科教科(医教科)、护理部负责根据文件计划督导项目实施。

3.3.2项目主办科室负责项目全程实施,科研处及相关行政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3.3.3有关学分授予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可参阅《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学分登记办法》、《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3.4项目总结

3.4.1项目完成后一周,主办科室将项目正式通知、会议日程、讲义、学员花名册、活动照片电子版(附备注)、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表等项目实施总结材料提交至各自主管部门。

3.4.2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将实施完成的项目信息定期报送总院科研处,科研处及时汇总,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3.4.3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等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宁夏卫计委下达文件批复的专项,科研处督导项目承办科室按计划完成,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项目实施总结材料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3.5项目经费

3.5.1采取“以会养会”的原则,鼓励项目主办科室积极筹集经费,如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收取会务费等。

3.5.2继教项目经费的开支,包括专家劳务费、差旅费、会场租赁费、学员材料费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理开支。专家必须参与授课、器械操作、手术演示、科室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实质性的服务活动方可发放劳务费。

3.5.3无任何经费来源的科室,可向医院申请资助,资助范围:经由科研处统一申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批复文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

3.5.4资助标准:

3.5.4.1国家级继教项目,资助上限20000元/项。

3.5.4.2自治区级继教项目,I类项目资助上限10000元/项,II类项目仅资助专家劳务费,上限5000元/项。

3.5.4.3院级继教项目仅资助专家劳务费,上限5000元/年。

3.5.5专家差旅费、劳务费、会场租赁费等合理开支根据医院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销。

3.6表彰及惩罚

3.6.1为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励广大科室和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到继教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当中,医院年终奖励在项目执行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6.2继教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选拨标准与奖励金额参照《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执行。

3.6.3未按原计划实施国家级、自治区级继教项目的科室,来年取消项目经费资助资格。

3.7附则

3.7.1独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批复的继教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7.2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7.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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