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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9-06

1.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全程管理,明确科技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权限以及应履行的手续,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现对原有《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3.内容

3.1总则

3.1.1科研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组织申报、立项、中期评估、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等。

3.1.2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

3.1.3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及监督。

3.1.4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3.1.4.1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3.1.4.2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3.1.4.3科研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3.1.5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和推荐,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作交流、条件保障、资源调配等,对全院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3.2组织申报

3.2.1科研处总体负责医院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3.2.1.1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科室,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3.2.1.2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召开院内评审会及科研伦理委员会会议;

3.2.1.3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医院科研资源;寻求院外支持与合作。

3.2.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科研项目

3.2.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科研道德的我院在职职工。

3.2.2.2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基本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2.2.3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保证有足够的研究时间,并承担70%以上实质性研究工作。

3.2.2.4申请者如有按期未结题的科研项目,则不得再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3.2.2.5必须严格遵守《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3.2.3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及实验动物等事宜,均需通过科研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3.2.4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申报指南准备材料,组织研究队伍,汇总后报科研处。

3.2.5科研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最终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医院公示一周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3.2.6我院职工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并备案。

3.3立项

3.3.1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项目主持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研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通知项目主持人,并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3.3.2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

3.3.3立项的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4中期评估

3.4.1每年五月份,科研处对在研的科研项目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3.4.2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3.4.3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指标设置及人员等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由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3.4.4项目主持人未参加医院中期评估及评估不合格者,科研处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套经费实施方案执行。

3.5结题验收

3.5.1科研处负责信息汇总、结题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

3.5.2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主持人提出项目延期的申请,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3.5.3项目主持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由科研处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3.5.4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结题时如有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项目的预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结题验收之年算起)。

3.5.5各类科研项目结题申请全年受理,有特别规定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3.6项目成果管理

3.6.1科研项目结题后,全年可向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成果验收或鉴定。

3.6.2通过成果验收或鉴定的科研项目,登记成果并在科研处备案相关材料。

3.7科研假期管理

3.7.1凡是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可申请科研假期。

3.7.2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周期执行,若实施周期为四年,则科研假期累计4个月,以此类推。

3.7.3科研假期间待遇按医院人事处相关规定。

3.7.4科技人员休科研假期需个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3.8附则

3.8.1科研项目主持人正常调动工作,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必须留在院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医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研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3.8.2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3.8.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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