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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4-29

1.目的

1.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学历(学位)层次,是医院人才强院,科技兴院的重要举措。医院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层次的学历教育,成为各专业的技术骨干。

1.2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业技术人员。

3.内容

3.1原则

3.1.1本办法所称学历教育是指职工以脱产或业余方式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

3.1.2申请学习的职工,必须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立志为医院的发展做贡献,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所报考专业或方向与医院学科建设规划相符、与自己现在所从事的专业相符,不得跨学科申报。

3.1.3申请报考定向、在职研究生者由医院统筹安排,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应根据全院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3.1.4申请报考统招非定向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1.5出国研修、进修学习期间不予报名。

3.1.6凡有医疗事故者二年内不能报考,有医疗差错者一年内不能报考(自发生医疗事故、差错之日起计算)。

3.2报考条件

3.2.1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定向、在职)

3.2.1.1定向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3.2.1.1.1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我院工作满三年(指报名时已满三年)。

3.2.1.1.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人员应在医院培训满三年,获自治区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经定岗者方可报考。

3.2.1.2在职人员申请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3.2.1.2.1报名时在我院工作时间已满二年。

3.2.1.2.2按照宁卫教(2001)363号文件精神,住院医师完成三年规范化培训,取得自治区级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医院同意后方可申请宁夏医科大学硕士学位。

3.2.2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3.2.2.1省外定向、在职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3.2.2.1.1符合所申请学校的各项条件。

3.2.2.1.2在我院工作满二年(指报名时已满二年)。

3.2.2.2宁夏医科大学定向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3.2.2.2.1符合所申请学校的各项条件。

3.2.2.2.2所报考专业或方向与现在所从事的专业相符,不得跨学科申报。

3.2.2.3申请硕、博连读者,经科室核心小组签署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研读。

3.2.3个人申请脱产学习外语报名条件

3.2.3.1以不影响科室工作为前提。

3.2.3.2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在本院工作满五年。

3.3报名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3.3.1符合报考条件人员需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报考硕、博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报考学校招生简章,经科室核心小组讨论同意,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护理人员同时由护理部签署意见,由科研处审核备案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3.3.2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以便科室安排工作。

3.3.3考取研究生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3.3.4凡参加定向、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教育者均须与医院签订培养协议,并按协议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3.4学习期间相关待遇

3.4.1在读硕、博研究生学习期间请假管理

3.4.1.1医院同意第一次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者,给予二周复习时间,三天考试时间(路途另计),第一次报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给予四周复习时间,三天考试时间(路途另计),期间均按公假对待。第二次以上报考人员,不再安排复习时间,考试时间及路途同上。参加复试人员须持复试通知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复试期间按公假对待。

3.4.1.2参加在职硕士学位课程班人员,要求在本区进行课程班学习。参加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学习期间按公假对待,外出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攻读在职学位人员,原则上要求在本区做课题,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外地进行时,须经科研处批准,外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按公假对待,超过三个月按事假对待。

3.4.2在读硕、博研究生期间相关待遇

3.4.2.1医院同意报考定向硕士及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持复试通知单报销参加复试期间的住宿费及往返路费一次,考试及复试期间不予发放奖金。

3.4.2.2攻读宁夏医科大学定向硕士研究生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医院对其保留公职,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后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医院只补发攻读期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3.4.2.3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在上学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工资及各种福利。返回医院科室工作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根据科室考勤给予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3.4.2.4定向博士研究生在区外人员享受寒暑假者,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二次。

3.4.2.5定向博士研究生,如所在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在所就读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毕业者,医院待遇不变。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毕业者,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停发工资及各种福利,医院保留公职,本人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仍需继续履行。

3.4.2.6中级职称人员参加博士学位课程班学习和在职博士者,上学期间只保留公职,不予发放工资及各种福利。副高职称人员发放工资前两项,正高人员发放全额工资,上述两者均不予发放奖金及各种福利。

3.4.2.7个人申请脱产学习外语者,医院仅保留公职,须与医院签定相关协议。

3.4.3攻读硕、博研究生经费核销

3.4.3.1参加在职硕士学位课程班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后,凡在编人员医院报销学费及答辩费的80%。

3.4.3.2参加在职博士学位课程班和在职申请博士学位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暂时支付,取得学位后由医院全额报销学费、论文答辩费,并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3.4.3.3定向博士生的培养费、住宿费等由医院全额支付。住宿费核销标准为:学校提供住宿的,按期毕业后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及正规发票核销费用;学校未提供住宿的,参照相同地区高校研究生住宿的标准,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核销。

3.4.3.4定向博士生需要向医院借培养费、住宿费等时,须由本院正式工作人员担保,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培养费、课题补助费由医院暂借实际需要支付的80%,住宿费由本人暂付。毕业后凭学位证书及发票统一按照医院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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