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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12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培养更多中青年学术骨干,提高学术水平。根据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3.内容

3.1选派目的

为开拓我院高层次人才的国际视野,最大程度地获取学科前沿知识,汲取世界先进的医疗、教学、科研方法、经验和成果,提升我院医疗、科研水平,医院计划择优选派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到国(境)外高水平医院、大学、科研机构访问研修,以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技术精湛、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使他们成为推动我院跨越式发展的中坚力量。

3.2选派计划

从2013年起,医院根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周期(一周期3-5年)择优选派50名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出国(境)研修。

3.3选派条件

3.3.1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院为医院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近一年内因界定为医疗缺陷及以上等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理者不予参选,有悬而未决的医疗纠纷者暂不参选。

3.3.2申请者来院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在编和享受在编工资待遇的职工,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3.3.3专业或研究方向须符合医院发展、学科建设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点学科带头人、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骨干;

3.3.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医院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在回院工作后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年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3.3.5申请至国外科研机构研修者,近5年内须有以下成果之一:

3.3.5.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3.3.5.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科技统计源核心期刊论文3篇或SCI文章收录文章1篇;

3.3.5.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3.3.6申请至国外医疗或管理机构研修者,须满足下列条件:(由相关处室审核)

3.3.6.1具有明确的亚专科发展方向,拟研修的专科在国外医疗或管理机构中为领先专业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3.3.6.2拟研修的专业技术能够代表其专业方向先进水平;(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3.3.6.3进修医疗技术的人员应具有亚专科疑难病种的诊治能力,疗效效果好(需提供主管诊治病例2-3例);进修管理学科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需提供管理实例1-2例)。

3.3.6.4经处(科)室核心小组推荐,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3.3.6.5特殊专业选派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决策。

3.3.7医院建设所需特殊人才可由院长办公会会议直接选拨推荐。

3.4研修期满需完成的任务

3.4.1科研研修者在回国两年内需完成: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一篇(影响因子≥1.5)或本专业排名前五的专业期刊;主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主持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3.4.2临床研修者在回国后两年内需完成: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完成并发表SCI论文一篇(影响因子≥1.0)或本专业排名前五的专业期刊;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主持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3.4.3管理研修者在回国后两年内需完成: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完成并发表SCI论文或CSCD论文一篇;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主持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

3.5选派审批程序

3.5.1申请者需符合选派条件,并通过医院组织的英语选拔考试。

3.5.2符合各项条件选派者填写“出国(境)研修申请表”由科室核心小组签署意见后,送交科研处审核;护理人员同时还需护理部签署意见。

3.5.3科研处接受申请后,及时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医院外事办,由外事办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

3.5.4相关说明:

3.5.4.1根据医院发展需要选送研修人员,如当年需参加晋升考试、出国考试、在读硕、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怀孕等事宜未安排妥当者不安排研修;

3.5.4.2以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为前提,研修时间一般为12个月,同一人在一年内不允许国内、国外重复研修;

3.5.4.3研修期间每3个月向科研处提交阶段小结1次,结束返院后提交书面总结。

3.6经费管理

3.6.1医院选派的研修人员研修所需的学习费用、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一次办理出国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签证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医院专项支付,具体标准按医院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3.6.2医院选派的研修人员研修期间的相关待遇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制定不同地区的标准,经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后由财务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3.6.3医院选派的研修人员国际旅费及在外生活费(以院长办公会纪要为准),先由研修者办理借款手续,暂由医院垫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修任务,予以报销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修任务,将不予报销费用,借款按医院财务规定处理;

3.6.4研修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提前结束研修者,医院不予报销研修费、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

3.6.5研修期间要遵守对方科研机构、高校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纪行为对方来函反映者,终止其研修,交医院相关部门处理,医院不予报销研修费、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

3.7核销程序

3.7.1按期结业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外事办办理返院和研修费用报销手续;

3.7.2研修费应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完毕,或遵从财务处相关规定。

3.8违约处理

3.8.1研修人员未能履行按期返院服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医院赔偿相应的出国(境)研修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赔偿金;

3.8.2违约赔偿由本人缴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3.9其它

3.9.1本办法由科研处、外事办、医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9.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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