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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短期出国(境)研修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12

1.目的

根据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加快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赴国外进行短期培训。以培养造就成为医德高尚,技术精湛,视野开阔,具有较强的实践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才。

2.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3.内容

3.1选派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3.2选派方式

采取医院与个人自主联系相结合的方式。

3.3选派条件

3.3.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团队意识,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医德高尚;(近一年内因界定为医疗缺陷及以上等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理者不予参选,有悬而未决的医疗纠纷者暂不参选。)

3.3.2申请者来院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在编和享受在编待遇的职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3.3.3拟研修的机构在国外医疗机构中为领先专业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3.3.4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科研机构或医院的邀请函,如无正式邀请函,应提供外方有接收意向的函件;

3.3.5与我院有合作框架协议的国外机构优先考虑;

3.3.6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医院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院工作后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年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3.3.7医院建设所需特殊人才可由院长办公会会议直接选拨推荐。

3.4选派审批程序

3.4.1申请者需符合选派条件;

3.4.2符合各项条件选派者填写“出国(境)研修申请表”由科室核心小组签署意见后,送交科研处审核;护理人员同时还需护理部签署意见。

3.4.3科研处接受申请后,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医院外事办,由外事办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

3.5培养措施

3.5.1培养基金:由医院千万元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付;

3.5.2资助类型: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资助:

A类:用于资助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外一流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医院进行专业培训、研修、开展合作研究等,扶持其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锻炼提高外语应用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研修时间为3—6个月。

B类: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人员赴国外一流的科研机构进行研修、开展合作研究等,扶持他们学习先进实验技术和生物信息学,提高操作水平以及合作与交流能力。研修时间为3—6个月。

C类:用于资助行政管理部门赴国外研修,旨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提高实践和组织管理能力。研修时间为3—6个月。

3.6相关管理规定

3.6.1申请研修者应制订详尽的研修计划、内容及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国(境)研修申请表”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3.6.2出国研修人员出国前应到科研处、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须签订出国协议书;

3.6.3研修后原则上为院服务五年以上,若在此期间申请调离医院,需交纳违约金(资助经费+研修期间的工资);

3.6.4研修者完成研修项目后,应作出1份研修报告或总结心得体会,在科内或院内做研修汇报;

3.6.5 A、B类研修者需在研修项目完成两年内申请院内新技术新业务一项或发表“SCI”收录/CSCD文章一篇,C类研修人员需在研修项目完成两年内申请院内新技术新业务一项或发表科技统计源核心期刊文章一篇;

3.6.6达不到预期目标者,不再列入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进行培养。

3.7经费管理

3.7.1由医院专项支付医院选派研修人员研修期所需的学习费用、往返一次的交通费、办理该次出国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签证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具体标准按医院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3.7.2医院选派的研修人员研修期间的相关待遇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制定的不同地区标准,经院长办公会决议后,由财务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3.7.3研修者国际旅费及在外生活费(以院长办公会纪要为准),先由研修者办理借款手续,暂由医院垫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修任务后,予以报销相关借款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修任务者,将不予报销相关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按医院财务规定处理;

3.7.4研修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提前结束研修者,医院不予报销研修费、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

3.7.5研修期间要遵守对方科研机构、高校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纪行为对方来函反映者,终止其研修,交医院相关部门处理,医院不予报销研修费、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

3.8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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