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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3-24

1.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职职工。3.内容

3.内容

3.1学术道德规范

3.1.1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学术活动中,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3.1.1.1进行学术研究,应对相关学术成果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3.1.1.2在科学研究中,必须客观地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调研结果和统计资料。

3.1.1.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规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1.1.4合作成果应按照成员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顺序。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在校学生的学术成果,指导教师为主要责任人。

3.1.1.5各级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级别。

3.1.1.6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3.1.2不得有以下任何一项学术不端行为:

3.1.2.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1.2.2伪造、虚构和捏造事实。

3.1.2.3伪造注释。

3.1.2.4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3.1.2.5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3.1.2.6在申报硕士生导师、晋升职称、聘任岗位(含特聘岗)和评奖等环节填报科研情况表格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或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级别和社会影响。

3.1.2.7为增加个人或他人学术成果数量重复发表相同研究成果,或将内容基本相同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

3.1.2.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3.1.2.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3.1.2.10参加项目评审、评奖和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3.1.2.11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3.2调查与处理程序

3.2.1医院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其成员由医院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各指定1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受理与调查事宜。

3.2.2受理与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主管领导或直接向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调查程序: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找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科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调查与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聘请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与匿名鉴定。

3.2.3根据调查情况,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事实做出认定结论。医院学术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能开会,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论经2/3以上(含2/3)的到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医院学术委员会将会议通过的事实认定结论提交医院职能部门,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3.3违规处理办法

3.3.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2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学术处分种类为:训诫、撤消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

以上处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3.3.3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过以上的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3.3.4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3.3.5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3.3.6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3.7医院将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当年度定为考核不合格,并通报相关机构。

3.3.8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期限,除“解聘、开除”处罚之外,其他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晋升工资。处分期限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医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可撤销其处罚,并恢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医院将从重处罚。

3.3.9在我院兼职、进修、访问的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院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的资格,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3.4附则

3.4.1本办法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4.2本办法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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