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2006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已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果先进、成熟、适用;
(三)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
(四)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两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二、资金支持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活动。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形成较大产业化生产规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贷款贴息。对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工作适用于无偿资助。对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取得银行贷款。对无偿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有自有资金配套。项目资金分批下达,首次下达资金总额的70%,剩余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三、申报要求
(一)为避免重复立项,已列入国家同类计划的项目不再立项支持。
(二)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建议书(可从本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2、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申报单位转化应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须提交此材料);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三)请各项目申报者于10月8日前,将2006年度的项目建议书(一式11份,至少有1份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报送附院科研处,过期报送的申请文件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