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决定于2007年元月开始第一次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引导激励我区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促进理论创新,促进人才成长,促进我区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二、评奖范围
(一)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均可参评。申报成果出版和发表截止时间:突出贡献奖为1958年自治区成立至2006年12月31日,优秀成果奖为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申报成果资料范围:公开发表的论文(3000字以上)、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工具书、普及读物;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对策研究和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除第(七)款涉及的情况之外,均属评奖范围。
(二)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是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的。为弥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时效性和评奖的阶段性而产生的误差,在规定年限之前二届未曾获奖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基础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省、部级或以上国家机关采用证明,有的还应由自治区评奖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
(三)区外(含港、澳、台)、国外的作者,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可申报参评。
(四)凡我区作者与区外人员合作的成果,由我区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注明由我区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可申报参评。
(五)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卷本的研究成果,须待各卷出齐后参评;丛书单本著作可独立申报参评;列为国家部委或我区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申报参评,须出具结项证明。
(六)以外文形式发表的参评成果,论文需同时上报中文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翻译论著需同时上报外文原件;以音像制品形式申报的成果需提供与成果一致的文字脚本。
(七)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评奖范围:文学作品,新闻报导,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论文集(其中的单篇论文可参评),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单纯剪辑转抄的资料书;列为国家、自治区科委系统软科学研究课题。著作权有争论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三、宁夏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宁夏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3份),附成果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相关材料一并上交。每人申报成果数额不限,但获奖只限1项(不包括多人合作成果)。《申报表》在本文下方的“附件”中下载,或通过宁夏新闻网和宁夏社科联网站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nxnews.net(权威公告栏)或http://www.nxskl.net(社科动态栏),或在本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推荐者需交纳推荐费100元;申报者需交纳申报费,论文每篇50元、著作每部100元。凡参加评奖的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四、奖励办法
宁夏第一次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第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自治区政府奖。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金。获奖证书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请申报者于2007年3月12日将材料交医院科研处。
附件:《宁夏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申报表》.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