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处、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器械科)
联合办公核销科研经费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
优化创新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宁科发〔2019〕37号)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等办法规定,并根据医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本着让医院科技人员“少跑路”的原则,科研处和财务处将联合办公。
联合办公时间:每周三下午2:00—5:30
联合办公地点:在科研楼九楼908科研处
具体要求:
1、技术服务费、出版文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绩效费:
主持人将科研经费发票送科研处,科研处(赵志军、朱力及王景)和财务处(李坤、从慧萍)审核通过后,放下发票即可离开。
2、试剂耗材费:
主持人将科研经费发票送科研处,科研处(赵志军、朱力及王景)、财务处(李坤、从慧萍)及器械科(刘戈)审核通过后,放下发票即可离开。
3、各类申请
主持人将申请送科研处,科研处(赵志军、朱力及王景)审核通过后,即可离开。第二天(周四)下午来取签好的申请,各自上传OA。
请大家互相告知,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随时拨打电话6744081王景。
科研处 财务处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