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医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宁财(教)发〔2017〕83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人才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中第四页,关于“改正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明确指出: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现对2015年(含2015年)之前立项的执行期为两年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惠民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及横项课题)结余经费进行清理,统一收归医院设立“科研项目结余专项”,作为医院配套经费及科技奖励等的支出来源。另外,清零后未完成的科研项目主持人,将影响今后申报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将于2020年1月1日清零。
科研处 财务处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