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流程   >   政策法规   >   正文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博士学位津贴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06-09-06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完善医院引进和稳定人才工作的政策,改善引进和稳定人才的环境,依照我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政府、宁夏医科大学有关政策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获得博士和双硕士学位的人员。

3.内容

3.1指导思想

建立博士学位津贴管理办法旨在激励高学历人才,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以人才战略推动医院整体发展。该办法施行动态化管理,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上次考核周期内取得的成绩、受到的惩处不计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3.2享受津贴人员资格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在职在岗的博士学位及双硕士学位获得人员。

3.3津贴类别

3.3.1津贴由基础津贴(月标准的1/3)与奖励津贴(月标准的2/3)组成。

3.3.2正高职称人员,每月津贴标准3000元。

3.3.3副高职称人员,每月津贴标准2000元。

3.3.4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每月津贴标准1000元。

3.4考核内容

3.4.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项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积极主动参加医院政治学习;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3.4.2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遵守学术道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热情主动,吃苦耐劳,踏实工作,在同行中影响好、评价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根据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医疗、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

3.4.3考核期内,作为主持人申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资助至少一项,或获得资助金额至少30万元的横向课题或多中心合作课题。

3.4.4考核期内,作为主讲人完成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项,年度个人继续医学教育考核须达标。

3.4.5考核期内,同时还需完成以下任意一项:

3.4.5.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属前4名完成者,二等奖属前3名完成者,三等奖属前2名完成者)至少一项;或获厅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宁夏医学科技奖(一等奖属前3名完成者,二等奖属前2名完成者,三等奖为第1名完成者)至少一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宁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一项。

3.4.5.2作为主持人获得院内新技术、新业务二等奖或以上一项。

3.4.5.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为宁医大总院)在中华系列卫生期刊发表论著至少1篇,或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著至少2篇(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著至少5篇。

3.4.5.4主编、副主编专著(含教材)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一部(以正式出版为准)或参编专著(译著)至少一部(不少于20万字)。

3.4.5.5属完成发明创造的第一发明人获得国际或国家专利一项(以权威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

3.4.6考核期内,在医疗或科研工作中出现差错,依据医院具体处罚文件所标注的职称津贴停发时间,扣除相应时间段的博士基础津贴。

3.5津贴发放办法

3.5.1根据组织人事处出具的来院报到通知单,从次月开始享受学位基础津贴,从次年1月份起正式进入考核周期。

3.5.2科研处向财务处提供享受学位津贴人员名单和标准,财务处根据组织人事处和医院相关文件规定负责按月发放享受人员基础津贴(考核期内如有职称变动,依据组织人事处公布的职称晋升文件核定享受人员的津贴标准)。

3.5.3成立博士津贴发放考核小组,按考核期对享受津贴人员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合格者,发放本考核期内的奖励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奖励津贴。

3.6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处所有。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处 主办 宁医大总院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951-6744528 邮箱:kyc@nyfy.com.cn 邮编:750004  地址:宁夏银川市胜利街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