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本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保障各项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基地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
3.内容
3.1总则
3.1.1 2004年8月,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现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被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并授予成为全区首批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教育基地之一(以下简称“教育基地”),从此承担起全自治区及周边市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1.2教育基地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的认真管理下,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2工作任务
3.2.1开展面向全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反映医学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3.2.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3.2.3按照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培训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3.2.4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自治区级I、I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等材料上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2.5每年十一月各科室上报下一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科研处汇总、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2.6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
3.2.7每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考核。
3.3附则
本制度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