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医院及各分支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内容
3.1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原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3.2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3.2.1Ⅰ类学分
3.2.1.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2.1.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2.1.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2.1.4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卫计委或自治区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3.2.2Ⅱ类学分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3.3学分授予标准
3.3.1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3.3.1.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3.1.2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4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3.1.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自治区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4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3.1.4国家级、自治区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3.3.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3.3.2.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3.2.2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攻读学历学位(脱产、委培和在职)者,持相关证明材料,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只能记录三年。
3.3.2.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
授予学分(按作者排序类推)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N作者 |
国外刊物 |
10 |
9 |
8 |
……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
5 |
4 |
…… |
自治区级刊物 |
5 |
4 |
3 |
…… |
地(市)级刊物 |
4 |
3 |
2 |
…… |
内部刊物 |
3 |
2 |
1 |
…… |
3.3.2.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授予学分(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类推) |
成员一 |
成员二 |
成员三 |
成员四 |
成员五 |
成员N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 |
…… |
自治区、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 |
…… |
市、厅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 |
3.3.2.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3.3.2.6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3.3.2.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3.4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在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学分的50%。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3.4.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3.4.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3.4.3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5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3.5.1I、II类学分由总医院科研处统筹授予与管理,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5.2凡专业技术人员在区外获得的学分,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科研处或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予以认可。
3.6学分审验与登记
每年1月开始对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与登记。总医院科研处、护理部及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将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卫生专业人员学分登记册报送总医院科研处备案。
3.7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