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鼓励我院广大临床、医技、科研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业务能力,了解和掌握国内最新知识及学术动态、交流临床经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促进各科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规范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学习班的管理,并提高参加学术会议和学习班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院职工。
3.内容
3.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3.1.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范围
3.1.1.1国家一级学会及宁夏医学会等地方一级学会及下属各专业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3.1.1.2国家行政部门如卫生部等组织的工作学术会议。
3.1.1.3经国家或地方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审批通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1.2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1.2.1会议内容须与参会人员本专业相关。
3.1.2.2原则上需有在会议上交流发表的文章。
3.1.3参加会议临床医技人员由科主任在会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护理人员同时由护理部主任签署意见,交科研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3.1.4凡在中华及中国核心期刊担任编委,或在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担任青委、委员、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职务者均要持有效证明及聘书到科研处进行注册登记。需参加工作会议者,持会议通知到科研处审批,符合条件者每年可参加一次工作会议,经费由医院支付。未在科研处登记者,医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具体参照科研处《关于医院资助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3.1.5符合外出开会条件而科室当年包干经费已使用完,若自行解决经费可酌情考虑,或根据情况由科研处审定,开会期间按公假对待。
3.1.6同一科室行政正、副主任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学习需要互相签署意见,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外出。
3.1.7医院返聘人员参加全天工作,一年可以参加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返聘到门诊或工作半天者,两年参加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费用由医院支付。
3.1.8所有请假手续均持科研处通知到组织人事处办理。
3.1.9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者,回院后可在科内或院内进行汇报交流。
3.2外出参加短期学习班
3.2.2外出参加学习班范围:学习班内容必须是由中华医学会及所属各专科学会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重点扶持项目及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急需培训项目,且有正式通知。
3.2.3本人提出申请报告,由科主任签字,护理人员同时由护理部签字,报科研处审批。
3.2.4参加全国性短期学习班者,回院后可在科内或院内进行汇报交流。
3.3行政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等规定
3.3.1行政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等的条件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规定执行。
3.3.2行政科室工作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每年根据科室人员30%的比例确定参加名额,科室领导根据名额安排科室人员参加学习。
3.3.3行政科室工作人员参加学术会议需由科室领导、所在处室领导及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经科研处处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3.4不符合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的条件
3.4.1发生医疗事故者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
3.4.2发生严重医疗纠纷者,一年内不允许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
3.4.3接受行政处分者,一年内不允许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
3.5包干经费及管理办法
3.5.1外出开会学习的各级人员包干经费报销标准按财务处有关政策执行。
3.5.2每年一月份,科研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承包科室专业人员数(即:在编及享受在编待遇人员)30%的比例确定参加名额,按5000元/人进行经费核算出当年科室外出开会继教总经费。将核算后的外出开会包干经费划拨入科室帐户,由科室统一管理,科主任根据本年度本专业学术会议的情况进行审批。
3.5.3承包科室本年度经费有节余者,原则上不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科主任无故不安排本科室的继续教育活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经费将削减20%。
3.5.4符合医院《医院资助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者每年可参加一次工作会议,经费由医院支付,不占用本科室外出开会包干经费。具体参照《医院资助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3.5.5学术会议、学习班的资料费一律不予报销,资料归个人所有,会务费报销标准以原通知为准,如有变动,必须持有效证明方可报销,差旅费、住宿费等按医院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