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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医院资助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4-28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一步活跃我院学术交流氛围,对我院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

3.内容

3.1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担任委员等职务人员需提前持有效证明或聘书在科研处进行注册登记。

3.2需参加工作会议者,需持会议通知提前到科研处审批。

3.3参加工作会议需医院报销者,必须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为现任。

3.4任职的团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进行注册登记。

3.5参加工作会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团体评估等级

团体任职范围

担任职务

5A4A3A

团体下属各分会或学组

委员、青年委员或以上职务者

2A1A、无

团体下属各分会

委员或以上职务者

3.6为进一步活跃我院学术交流氛围,鼓励更多的专家积极参与医院学术讲座,凡由医院资助参加工作会议者,需当年在院内或科内开展学术讲座。

3.7个人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多个职务者,每年由医院资助一次参加工作会议。

3.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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