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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2-24

1.目的

为规范医院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卫计委、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专利工作管理制度适用本院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3.内容

3.1总则

3.1.1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转化应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医院的综合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1.2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医院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维护发明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为医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服务。

3.2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3.2.1医院专利管理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研处具体负责。

3.2.2基本职责包括:

3.2.3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3.2.4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3.2.5协助办理专利的申请事宜,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备案;

3.2.6办理专利费用报销审核等相关手续。

3.3专利产权的管理

3.3.1涉及重大利益的立项、研发、引进、合作、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由医院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3.2职务发明是指执行医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医院为专利权人。

3.3.3医院职工在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前,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3.3.4医院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科研处备案。

3.3.5医院建立专利档案,科研处对医院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督管理。

3.3.6医院职工在实施专利项目时,实施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科研处。

3.3.7医院职工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3.4专利资助与奖惩

3.4.1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

3.4.1.1申请专利代理费用由医院承担。

3.4.1.2属于医院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费用由医院承担。

3.4.1.3发明专利权年费在专利授权后两年内由医院全额承担,第三、四年发明专利权年费的80%由医院承担。专利授权后第五年仍然未得到转化,医院将不再承担年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商议各自承担的比例。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权年费在专利授权后第一年由医院全额承担,第二年专利权年费的50%由医院承担。专利授权后第三年仍然未得到转化,医院将不再承担年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商议各自承担的比例。

3.4.2对于进行转化的专利,另行协议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科研处审核,报院长办公室讨论。

3.4.3医院职工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科技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3.4.4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3.5附则

3.5.1本制度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5.2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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