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医院、肿瘤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各科室:
近日,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现下发各科室,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 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自治区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二、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在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学分的50%。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3、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三、关于学分授予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学分登记和考核等相关内容详见通知附件。
四、此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宁卫(科)【1998】402号)同时废止。
五、可登陆医院科研处网站和OA系统详阅文件电子版。
联系电话:6744528 联系人:李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相关文件.doc
医院科研处
2012年4月10日